基金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归纳:分数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低于以上比例的,召集人在原公告的会议召开时间的3-6个月以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经参加大会的持有人2/3以上通过。
3.法定规定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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