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重点:行政复议机关”本文分享第一章行政复议知识点,本初级会计职称教材知识点不难理解,小编重点给大家归纳一下,供学习,越早备考越好。
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选1】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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