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初级会计合格证领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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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证时间、地点。各市州成绩合格考生应当在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领证时间内,到报考时选择的报名点属地县(区)财政部门领取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具体以当地财政部门公告为准,相关咨询电话、地址附后。
二、领取方式。考生请按照属地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结合本人实际选择适合的领证方式。
(一)现场领取。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在证书签收表上签字后领取。非本人申请代领的,应携带代领人身份证、被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证书签收表上签字后领取,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邮寄送达。经考生申请后,证书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本人,邮费一般由领证人支付。具体邮寄方式、快递公司等由各地自行选择。
三、各地应按要求加强发证期间的疫情防控,认真履行签收手续,确保证书安全,发证时不得附加继续教育、信息采集等条件。
四、考试通过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由省会计考办通过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集中办理。
五、高级资格证书及个人申报材料的领取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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