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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1

时间:2021-2-2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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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真题2

注册会计考试历年真题。一、单选题1.单选题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B.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C.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

D.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答案】C

【解析】(1)选项A: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故非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2)选项B: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3)选项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建议。

第六十六课时 第十二章第一节 【知识点】外商直接投资法律P467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的是( )。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转让重大财产

C.分配利润

D.进行重大投资

【答案】C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利润分配,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知识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P377)

第54课时 第十章第一节 知识点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常考考点)(一)一般规定(记忆)【讲义内容原题】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该案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 )。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创新市场

C.相关时间市场

D.相关技术市场

【答案】A

【解析】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28)

第六十一课时 第十一章 第一节 知识点三:相关市场界定(常考考点)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及维度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

大部分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

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

A发行人

B.承销人

C.实际控制人

D.保荐人

【答案】A

【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P249)

第四十课时 第七章 第六节 知识点一:虚假陈述行为 3.民事责任【讲义内容原题】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基金份额

C.应收账款

D.股票

【答案】A

【知识点】质权(P60)

【解析】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二课时 第三章 第五节 知识点三:质权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甲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股份之后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陆续增持乙公司5%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时点分别是( )。

A.其持乙公司股份5%和10%时

B.其持乙公司股份5%和7%时

C.其持乙公司股份7%和12%时

D.其持乙公司股份7%和10%时

【答案】D

【解析】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就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此后,该投资者的股份发生增减变化,如果该变化使得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整数倍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那么本题中的披露时点为7%和10%。

第三十九课时 第七章 第五节 【知识点二】持股权益披露(P234)

(一)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

①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到5%报告公告+ 该期限内不得买卖)

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已到5%,每变5%——报告公告 + 该期限内不得买卖)

③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此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也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协议转让同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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