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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政策法规: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9-6-24 来源:

注册会计师政策法规: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征求《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以及《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我厅草拟了《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并将电子版发至czt_kjc@gd.gov.cn。

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1日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培育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第六条 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任现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合格)等级以上。

第七条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提供有效证明。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者,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有上述情况的,记入诚信档案,该年度不计算资历,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价。

4.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助理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取得助理会计师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助理会计师应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四章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取得会计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会计师职称应具备以下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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