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会《税法》考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之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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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1)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依然强调了计税基础的税收责任。对于符合“一个目的(合理的商业目的)”“两个比例(50%、85%)”“两个持续(12个月)”特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将其对价的股权支付部分和非股权支付部分区别处理,其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非股权支付部分应确认所得或损失。
(2)重组中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确认依然还是新的计税基础得以确认的前提条件,对于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中,得到暂不确认为所得的交易额,亦不能成为新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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